桦川县绿塬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海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26MA7M58RT8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悦来镇滨江花园小区1号楼5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川市监处罚〔2026〕19号
经调查,被抽检批次尖椒是经营者2026年5月20日通过微信方式向佳木斯市郊区佳天老百蔬菜批发部购进的一件尖椒,5月21日早上供货方通过零担车的方式给经营者送来的,共计28斤,共计60元,进货价格为2.14元/斤,销售价格2.99元/kg。货值金额83.72元,违法所得23.8元。主要销售渠道是小区周边住户,无销售记录。截至现场核查时间,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尖椒已全部售出,无库存。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了产品不合格召回通知,因尖椒为快消农产品,当事人无法顺利实施召回。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及当事人均未收到任何消费者因购买或食用该批次尖椒而产生损害情况的反馈。2026年6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报告中当事人对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2026年6月24日,我局向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桦川市监协查[2026]1-4号)一份,请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涉案批次尖椒来源及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相关采购证据材料是否真实。
2026年7月8日,佳木斯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我局回函,证实了2026年5月21日佳木斯市郊区佳天老百蔬菜批发部向桦川县桦川县绿塬生鲜超市销售了尖椒并提供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证据材料。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证明材料均真实。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尖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农药残留含量、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农药残留含量、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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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