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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丹霞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申晏宁注册资本:9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1MA44QM5G2N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南召县留山镇西街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2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南召县丹霞加油站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19-12-06
(2019)豫13民终7179号
合同纠纷
南召县丹霞加油站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8-27
(2019)豫1321民初2791号
合同纠纷
王*
南召县丹霞加油站
南召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31
2019-12-23
(2019)豫13民终7179号
合同纠纷
王*、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31
2019-09-30
(2019)豫1321民初2791号
合同纠纷
王*与南召县丹霞加油站、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61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召市监处罚﹝2026﹞181号
2026年4月 14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了抽检检查。2026年4月30日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中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18351-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6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JZ260104NY0583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的申请,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初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1.5吨,进货单价是6.53元/升,销售价格是6.98元/升,每吨约合1350升,销售价格为每吨9423元。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不合格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4134.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11.25元。
1.罚款11307.75元; 2.没收违法所得911.25元,罚没款共计12219元,上缴国库。
11307.75元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2
宛税二稽罚﹝2026﹞7号
其他
(一)你单位存在少申报收入的情况,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纳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279.12元、2023年个人所得税3958.26元、202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358.18元、2024年个人所得税6154.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你单位因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合计12749.73元,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为较轻阶次,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6374.87元。
6374.87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7-22
3
宛税二稽罚﹝2026﹞4号
南召县丹霞加油站-其他违法
(一)你单位存在少申报收入的情况,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纳2023年增值税34,468.21元、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44.29元、2023年个人所得税3,394.17元、2024年增值税27,172.40元、202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0.43元、2024年个人所得税4,811.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你单位因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合计70,290.62元,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能够提前主动全额补缴税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关于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为较轻阶次,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的罚款35145.33元。
35145.33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3-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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