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华梅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23773410407L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刘家峡镇滨河花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8-2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永靖县人民法院
2
2019-12-16
(2019)甘2923民初25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
永靖县人民法院
3
2019-12-1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4
2019-12-0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赵**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5
2019-12-04
(2019)甘2923民初27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赵**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人民法院
6
2019-11-25
(2019)甘2923民初27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赵**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人民法院
7
2019-11-2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赵**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8
2019-04-08
(2019)甘29民终1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孔**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6
2019-12-04
(2019)甘2923民初27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04
2020-08-21
(2020)甘2923民初137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与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0
2019-12-04
(2019)甘2923民初27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17
2019-11-25
(2019)甘2923民初27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1-25
2019-11-14
(2019)甘2923民初27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1-25
2019-11-14
(2019)甘2923民初27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1-25
2019-11-14
(2019)甘2923民初27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1-21
2019-10-25
(2019)甘2923民初26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1-13
2019-10-24
(2019)甘2923民初25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1-13
2019-10-24
(2019)甘2923民初25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罚〔2026〕42号
经查,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的滨河二区住宅小区自2022年至2025年12月31日,一直按高层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00元予以收取物业费,高于2016年12月22日永靖县物价局批复该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高层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90元,加价0.1元收取物业费。4月29日,公司负责人王华梅来我局询问谈话。我局执法人员就多收取物业费的相关问题对其进行了询问。王华梅介绍了公司的基本状况,滨河二区高层住户共有150户,近年来物业费收缴困难,再加上电梯、消防、自来水管道维修维护和小区设备老化维修费用增加等原因,公司支出大于收入,一直处于亏损状况。从2019年开始,2020年、2023年公司曾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请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这期间县发改局审查了公司账务,最后由于其他原因暂缓批复。为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公司加价0.1元收取物业费。2026年6月10日该公司向县发改局提交了物业费监审表和提高物业费标准的全套审批相关资料。7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小区物业经理王华梅就整改情况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公司按照每平方米加价0.1元清算了2025年以来多收105户12996元,2026年一直没有收取物业费,每年的物业费都有拖欠,并且收取的物业费全部用于公司正常支出,公司处于亏损状况,没有钱退还多收的物业费。县发改局反馈的滨河二区2023年-2025年物业服务成本监审告知书,核定出高层物业服务定价成本为1.18元。本案中,多收取的物业费就是该公司的违法所得,但由于发改局核定出的物业高层服务成本1.18元高于该小区物业实际收取的高层住宅每月1.0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收取的物业费扣除公司的合法必要支出后,没有可退赔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故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违法所得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我县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公司不能以亏损或者收入少为理由不执行政府定价。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物业费标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对永靖县佳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5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