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南国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锦元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02061730728F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南路12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1
(2025)桂1402民初2317号
合伙合同纠纷
黄**
林**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0
(2025)桂1402民初2317号
合伙合同纠纷
黄**
林**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卫医罚〔2024〕14号
2024年4月29日收到崇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的许世音投诉事件情况说明,患者许世音反映,2023年4、5月时,他因男性健康问题前往南国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患者认为该院存在夸大病情、过度诊疗以及诱导消费的嫌疑,因此要求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相应的处罚,并退还所有相关费用。2024年4月30日崇左市江州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崇左市江南路128号崇左南国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未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中的适用范围及禁忌症使用医疗器械;2、未建立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章;3、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1、崇左南国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中的适用范围及禁忌症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临床使用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操作指南、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等,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禁忌症及注意事项,注意主要风险和关键性能指标。”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规定,责令崇左南国医院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崇左南国医院未建立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的规定,责令崇左南国医院限期改正。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崇左南国医院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于2024年5月30日前改正。
-元
崇左市江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