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汇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海亮 | 注册资本:7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058329597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东周村(荣达大厦)(承诺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8
(2025)浙0603民初44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绍兴汇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京越地铁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4-04-25
(2024)浙0602行初55号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绍兴汇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09-13
(2022)浙0603民初56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汤*
覃**,王**,绍兴汇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冯**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4
2020-11-10
(2020)浙0603民初97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冯**,王**
覃**,绍兴汇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8
2020-11-16
(2020)浙0603民初97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冯**、王**等与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6378.47元
民事案件
2
2019-01-25
2018-12-29
(2018)浙0603民初116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陆菊花、娄妙斌等与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074.87元
民事案件
3
2018-11-21
2018-10-31
(2018)浙0603民初108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陆**、娄**等与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4-26
2018-03-06
(2017)浙0603民初115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苏**、绍兴汇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087.3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429号
接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线索移交,2025年9月10日,交由王庆洪安排浙DR1980,浙DQ9814,浙DM7750,浙DH3018,浙DF2891,浙DC3384等6辆车运载6车次总计约144立方米建筑渣土到诸暨市店口镇王殿畈村附近,尚未倾倒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指认,涉案车辆所运建筑渣土出土工地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双周路大众体育综合体项目工地。现查明,当事人绍兴汇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双周路大众体育综合体项目工地土方运输单位,自2025年8月22日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清运期限为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30日,消纳地点位于湖塘街道G-02/03地块项目。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绍兴汇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王庆洪安排浙DR1980,浙DQ9814,浙DM7750,浙DH3018,浙DF2891,浙DC3384等6辆车(非许可证承运车辆)从该工地运载6车次总计约144立方米建筑渣土到诸暨市店口镇王殿畈村附近,上述车辆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在诸暨市被查处;2025年9月23日当事人绍兴汇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将9.6立方米建筑渣土交由陈凯旋(车牌号皖SEX819,非许可证承运车辆)让其去正规消纳点处置,陈凯旋因打听到消纳点暂时关闭并未告知当事人绍兴汇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而自行决定在华舍街道于越路与鉴水路交叉口东南角倾倒时被执法人员查获,两批次共计处置建筑渣土153.6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处置的行为。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肆佰元整(¥105,400.00)
1054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9-15
2
越城应急罚决〔2026〕第000008号
2026年1月30日,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汇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大越路辅路的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柴油储罐存放在其停车场内,未将危险化学品(柴油)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已构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处罚档次一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定,可对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另查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处罚情形,采用一般情形处罚条款。故作出以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60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