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锡林浩特市红旗街天润发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晓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02MA0QQBYA0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宝力根街道敖东聚南门东300米路南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市市监处罚〔2026〕094号
经调查,当事人2026年4月28日从锡林浩特市豆里香豆腐坊处进的货共计30块冻豆腐,作为合法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活动中,采购食品时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依法责令其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整改,2026年5月6日复查时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我们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虽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未造成实质性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反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5000.00元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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