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尔滨市双城区利鑫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文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1ARAT4X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双城市东官镇东富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6〕159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哈尔滨市双城区利鑫超市(个体工商户)(吴文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三项涉嫌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一: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销售的“(钟曾不二)脆爽魔芋贡菜”,已超出标注的保质期限,仍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 违法行为二:涉嫌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核心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履行食品经营者法定进货查验义务。 违法行为三:涉嫌未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钟曾不二)脆爽魔芋贡菜,蒜香味,净含量:15克,保质期:9个月(未开封),生产日期:2025/08/01”共4包;货值金额:每包1元,共4包,货值金额共计4元。证据证明该过期食品已实际销售给消费者1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对合法必要支出作出认定。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的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实该涉嫌销售的过期食品的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的款项,所以不予扣除直接用于该涉嫌销售食品的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认定违法所得1元。
违法行为一: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1元); 3.罚款壹仟元(1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仟零壹元(1001元)。 违法行为二: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1000.00元
-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