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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万家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润恒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向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7MA7L5QM74F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职工之家二楼南-3-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6﹞5号
经查,2026年3月18日,内蒙古万家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润恒分公司执业药师未在岗且该公司未挂牌告知,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药责改字〔2026〕3号),责令该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改正上述行为。2026年4月6日,我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执业药师未在岗且该公司未挂牌告知,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阿莫西林胶囊、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和头孢拉定胶囊等处方药。该公司逾期未改正执业药师未在岗且未挂牌告知,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8000.00元
包头市石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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