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菊红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MA410LPCXR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9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09
(2023)豫0303民初394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豫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2
2021-04-14
(2021)豫03民终201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市涧西区世纪茗嘉茶叶商行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1-15
(2020)豫0305民初73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洛阳市涧西区世纪茗嘉茶叶商行
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4
2019-10-18
(2019)豫0305民初4830号
排除妨害纠纷
张**
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5
2019-06-14
(2019)豫0305民初24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孙**
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5
2025-03-26
(2025)豫0303民初8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2-29
2023-08-14
(2023)豫0303民初394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洛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某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92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0-08
2021-08-20
(2021)豫0305民特99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何**、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6-01
2021-03-02
(2020)豫0305民初73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洛阳市涧西区世纪茗嘉茶叶商行与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洛阳市国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995.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6-01
2021-05-24
(2021)豫03民终201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世纪茗嘉茶叶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6-24
2020-04-21
(2019)豫0303民初515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李**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洛阳电光设备研究所、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6-22
2019-08-20
(2019)豫0303民初40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西工区洁鑫卫浴经销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7-30
2019-07-02
(2019)豫0305民初24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孙**与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4-30
2019-04-12
(2019)豫0305民初141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孙**与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热力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偃市监处罚〔2026〕62号
经查:当事人目前负责商都东路61号院住户物业及收取周边32家门市电费,没有在我辖区办理营业执照。门市安装的均是非分时计量电表,平时采用预存方式交电费。当事人使用9块电表对上述32家门市的用电进行管理,实际收取电费单价为1元/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1、国祥物业门市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电费明细;2、国祥物业门市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电费电子发票。32家门市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实际用电量516566度(即当事人实际收取门市电费516566元),同期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市偃师供电公司缴纳电费为368411.65元。依据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执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收取电费。其中,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由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准;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得超过10%”之规定,当事人应收电费405252.815元,违法所得109029.27?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对商都东路61号院32家门市转供电时,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应收电费405252.815元,实收门市电费为516566元,违法所得109029.27?元。
建议责令洛阳国祥物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限期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109029.27?元,并处30000元的罚款。
30000.00元
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