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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嘉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淼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22MACHB8WC88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湖塘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栗市监处罚﹝2026﹞74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产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3月6日予以立案,指定李维春、陈辉煌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上栗县嘉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花爆竹生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CHB8WC88。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YH安许证字[2023]090400号,许可范围:烟花类、烟火药生产;产品分级:C/D级;产品分类:D级玩具类(摩擦型)、C级喷花类、C级升空类(火箭)、烟火药(仅限自产自用亮珠)。法定代表人:孙礼。有效期2023年07月24日至2026年07月23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2月3日,本局按工作计划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金玉满堂”烟花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该产品不合格,并于2025年12月1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本局于2026年1月6日收到该检验报告,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有该批次违法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在法定期限15日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3月6日,经县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法人员围绕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11月共生产了300箱产品名称为“金玉满堂”喷花类产品,规格型号:单个药量:5g,成本价为51元/箱,销售价为56.16元/箱。上述产品于2025年12月18日全部销售至醴陵市欣喜花炮销售有限公司。本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检了该产品,2025年12月16日经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出具了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YJ202500230)。报告载明:检测项目1.:销售包装标志,标准与技术要求:应包括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燃放安全区域、含药量、燃放说明、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警示语、点火位置标注、产品应标明数量(个/发等),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无生产日期,点火位置未标注,检验方法:GB 10631-2013:6.1、GB24426-2015,单项结论:不合格;检测项目2.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标准与技术要求: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点火部位无明显标识,检验方法:GB 10631-2013:6.4.2,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销售包装标志、引燃装置-引火线不符合GB 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24426-2015 《烟花爆竹标志》标准,依据《上栗县2025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联系经销商,核实经销商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本案货值金额16848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本局确认违法所得为1548元。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于2026年1月13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栗市监{2026}桐0113-1号)。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整改,于2026年1月29日提出了复查申请。2026年1月20日当事人将整改后的“金玉满堂”烟花产品自行送往萍乡上栗烟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进行检验。2026年2月13日萍乡上栗烟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黎荣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全权委托黎增武处理本案的事实; 3.2025年12月15日该批次产品入出库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金玉满堂”烟花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的事实; 4.2025年12月16日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YJ202500230),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金玉满堂”烟花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2026年1月13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成品仓库中没有涉案同批次产品的事实; 6.2026年1月13日送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7.2026年4月19日对委托代理人黎荣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金玉满堂”烟花产品生产数量和销售基本情况; 8.2026年4月19日经销商出具的产品售罄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金玉满堂”烟花产品产品已全部售罄的事实; 9.2026年4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金玉满堂”烟花产品成本情况的事实; 10.2026年4月19日当事人提交的关于价格问题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成本与售价情况的事实; 11.2026年1月19日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12.2026年1月19日当事人提交的复查申请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产品复查的事实; 13.2026年2月13日萍乡上栗焰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出具当事人“金玉满堂(喷花类(地面))”产品的检验报告(编号:260203A02B462)一份,证明当事人复查合格的事实。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烟花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爆竹产品未标注点火位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烟花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整改,本局不再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的决定,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16848元;2.没收违法所得1548元;两项共计18396元。上缴国库。 并按照《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信用修复“三书同达”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与《合规建设提示书》。
16848.0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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