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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平安孟先生丧葬用品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凡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BWCY29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永勤乡民安村1组(住所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82号
当事人于2026年6月11日在网上购进黄纸,共购进20袋,进价6元/袋,售价10元/袋,规格:500g/袋。2026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该黄纸商品未按规定张贴价格标签、未实施明码标价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该黄纸,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6.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黄纸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四、价格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关于从轻处罚情形的;”,具体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情节较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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