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玉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MA06YX2Q3C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海道双海里1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1
中介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青市监处罚〔2026〕182号
经调查,当事人与中视鸿华(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了维保合同,合同有效期从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在此期间由当事人负责西青区张家窝镇金地威新园区9号楼B座梯(注册代码:31101201112024****01)的维护保养,每台电梯每次维保价格为160元。维保周期为每15日进行一次。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6年1月1日未西青区张家窝镇金地威新园区9号楼B座电梯(注册代码:31101201112024****01)开展维护保养作业。当事人自2025年12月20日对上述电梯维护保养之后,至2026年1月15日再次开展维护保养作业,中间间隔25天,超过了维保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要件。违法所得共1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2
津青市监张处罚〔2026〕32号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3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5〕465号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在30分钟内地道现场实施救援。
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4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5﹞465
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对华开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一台电梯于8月9日发生过困人故障,通过调取监控录像,19:20发生电梯困人,19:32使用单位向维保公司电话报告电梯困人,19:46消防救援支队将被困人员救出,20:17维保人呢元赶到现场,该电梯维保单位为天津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