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梦仙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新乐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46YRCY3C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办事处锦绣荷园8号楼1单元50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航市监处罚〔2026〕73号
当事人于2019年06月19日注册了郑州梦仙商贸有限公司,然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号、U盾出借给吴行行,并给500元现金作为报酬。当事人表述吴行行大概27岁左右,较胖,身高约1米67左右,没有手机号,其他情况不了解。当事人胡新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用本人身份信息申请注册设立郑州梦仙商贸有限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该公司完成市场主体登记设立后,自始至终未在登记住所及其他场所开展合法生产、经营业务,无实际经营活动。当事人擅自将郑州梦仙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一并出借给第三方使用,放任第三方使用该公司资质、账户开展经营活动。经查,第三方利用该公司证照及对公账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刑事犯罪,目前该关联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已由司法机关审理终结。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一、被告人胡新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胡新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截至我局调查终结之日,该公司市场主体登记状态仍为存续状态。
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已对其做出刑事判决处罚,综上所述,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理:
1、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