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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王家畈镇云坡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家娥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1MA7NFA5K5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都市王家畈镇横冲村4-04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6〕72号
现查明:2022年5月12日,当事人注册成立宜都市王家畈镇云坡家庭农场。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小作坊0581120438,食品类别涵盖酱腌菜,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9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云坡特色农产品”店铺(店铺ID:54775071),主要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小作坊产品,上传的营业执照为宜都市王家畈镇云坡家庭农场。2026年1月10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制作盐菜10斤。腌制完成后,经计量称重并进行抽真空包装,包装标签标注内容为:“品名:盐菜,配料:青菜、食用盐,重量:500克,联系电话:18672090722,生产厂家:宜都云坡家庭农场”。2026年3月10日,当事人在上述店铺上架该盐菜商品,链接名称为“湖北宜昌农家自制盐菜”,产品参数信息显示:“生鲜储存温度:0-8℃,包装方式:食用农产品,品种:盐菜,产地:中国大陆,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500克”,售价16元。该商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信息。截至执法人员2026年4月2日现场核查时,当事人共计销售3单,具体如下:(1)订单编号6951442191574439747,2026年3月20日下单,销售数量500g,销售金额16元;(2)订单编号6925096486240091793,2026年3月24日下单,销售数量500g,销售金额16元,买家为举报人武某;(3)订单编号6951574714032329929,2026年3月25日下单,销售数量500g,销售金额16元,买家为举报人洪某。当事人于核查当日对上述商品作下架处理。 当事人制作10斤盐菜的原料为自产青菜及市场采购的食用盐,因间隔时间较长,无法提供相关采购凭证。上述3单盐菜共计销售1500g,销售总额48元,均未退货退款。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运费账单明细,3单运费合计44元,故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为4元。 当事人在认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下架相关商品,并对商品标签信息进行了整改,已改正违法行为。另查明,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因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榨广椒的行为被本局给予行政处罚(都市监处罚〔2025〕71号)。本局调查期间,未接收到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信息报道。...[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示相关信息的。”,本应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但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生产加工及销售的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认识到违法行为后能够主动自行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5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元。
5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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