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至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朝东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0MA5P7LJM5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玉林市玉州区解放中路3幢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处罚〔2026〕72号
当事人在2026年4月29日对名景客栈1#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维保过程中未清理电梯底坑、轿顶、机房的杂物;未及时更换照明灯;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在电梯底坑环境、轿顶环境、机房环境均不符合维护保养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电梯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中却记载作业项目正常或恢复正常,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的要求。另根据当事人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当事人对该台电梯的维保期限为2026年3月27日至2027年3月26日,维保费用为3000元/年。因电梯维保费用未按单次、半月单独计算,且无相关费用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3000元。
13000.00元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2
福市监处罚〔2026〕53号
经查明:当事人具有电梯维保资质,且按规定与玉林市穗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且均在合同有效期内,由该公司负责维护保养。当事人在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如下行为:
(一)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未如实、准确进行详细记载。当事人填写的2026年2月17日、2026年3月2日、2026年3月17日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3.合格标志,维护保养基本要求: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轿厢的显著位置;《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电梯不得使用,保养结果为正常。电梯(使用登记证号:梯12桂K00014(18))2025年定期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实为2026年01月,张贴在该电梯轿厢内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也为2026年01月。直到2026年4月15日该电梯才复检合格,2026年4月才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也就是该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2026年02月至2026年03月已失效,与事实不符。
(二)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维保记录非维保人员(签字)。 当事人填写的2026年2月17日、2026年3月2日、2026年3月17日《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保人员(签字)有梁城、张智、庞振宁。后经调查维保人员梁城、庞振宁均没有参与该电梯维保工作,维护保养记录不是他们本人签名,非维保人员(签字)。另查明,当事人填写的2026年2月17日、2026年3月2日、2026年3月17日《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48.限速器维护保养基本要求:限速器核验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如果限速器使用周期达到2年或者动作出现异常,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保养结果为正常,当事人2026年5月26日向我局提供了电梯限速器(编号:17C81476)测量结果小票和报告,认定该电梯限速器2025年12月30日已经过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与事实符合,涉嫌的违法行为不成立。
现查实,当事人广西至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罚款1.1万元(11000.00元)。
11000.00元
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