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现春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迟文杰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02MAE84LGC9N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丰田村一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科市监处罚〔2026〕82号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于2026年4月28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本案由赵宏亮、徐存国承办,现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内蒙古现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存在产品标注的保质期至XXX日比经生产日期向后推算实际到期的日期多2至3天,出现标注虚假保质期的产品全部是2026年3月份生产,“瓜子酥”14批次,生产了56筐,销售单价为62.4元/筐。“花生酥”14批次,生产了51筐,销售单价为62.4元/筐,共计107筐,至检查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676.8元,违法所得6676.8元。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向北京、天津、山东、通辽四个区域经销商发送了产品召回告知书,共召回涉案产品9筐,并对召回产品进行销毁。
当事人具有主动配合调查的情节,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涉案产品属于快速消耗品至案发时未出现消费者食用超保质期食品现象,无社会危害后果,且发现问题后立即开展召回制度。以上情节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四)及时改正”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三)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减轻处罚;(四)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减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倍数)的30%以下(含30%)决定处罚”的规定,
10000.0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