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煜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子乾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633MA0DP4Q879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紫荆关镇鸭子沟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易市监处罚〔2026〕209号
现查明2026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查询提取的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打印件显示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06月13日,企业住所是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鸭子沟村;提取的企业公示信息打印件显示当事人未报送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提取的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打印件显示当事人分别于分别于2020年7月6日、2021年7月5日、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6日、2024年7月9日、2025年7月8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026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提取的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公示信息截图一张,显示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分别于2020年7月6日、2021年7月5日、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6日、2024年7月9日、2025年7月8日连续六年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3月2日、2026年3月5日、2026年3月12日拨打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中电话15833322320,电话显示空号,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3月2日、2026年3月5日、2026年3月12日拨打当事人2021年补报的2019年度、2020年度年度报告中联系电话16630220302,电话均无人接听,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6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查询提取的当事人2021年补报的2019年度、2020年度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显示当事人企业联系电话均是16630220302。
2026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及见证人鸭子沟村村支书武建军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易县紫荆关镇鸭子沟村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拨打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833322320未接通,显示为空号,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悬挂的牌匾和开展经营活动迹象,也未找到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排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一份,证明了开展经营主体吊销工作依据;
2、2026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查询提取的当事人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息;
3、2026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查询提取的当事人的企业公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年度报告报送情况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4、2026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提取的当事人的基础信息截图两张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及列入日期;
5、2026年3月13日执法人员截取的3月2日、3月5日、3月12日、3月13日均拨打当事人主体登记的联系电话且均未接通的截图四张,证明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6、2026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依法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履行年报义务,市场主体终止营业的应当自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当事人未按照法定要求报送年度报告,也未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执法人员通过拨打当事人登记电话、现场检查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当事人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建议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也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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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2-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1-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20-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