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鱼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王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CU7EPE6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炎亭镇宫后街1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1193号
当事人苍南县鱼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3瓶过期辣椒酱(半固态调味品)(保质期:八个月、生产日期:2025/11/13、净含量:355g、贮存条件:常温保存(开启冷藏))是2026年2月份左右买的,共购买5瓶,进货价为4.5元/瓶,有2瓶于购买当天用于制作酸辣汤,未另外收取费用,剩余涉案3瓶辣椒酱(半固态调味品)一直放在厨房操作台上未开封使用。2026年7月13日后上述辣椒酱(半固态调味品)过期,过期后当事人未及时清理,直至2026年7月28日上述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被我局依法查获。故本案货值为13.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苍南县鱼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厨房操作台上放置3瓶过期的辣椒酱(半固态调味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苍南县鱼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在扣超过保质期的3瓶辣椒酱(半固态调味品)。 二、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