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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泡子镇会德村海峰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0921MA0URKK97C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泡子镇会德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蒙市监处罚【2024】192号
2024年4月17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泡子镇会德村海峰商店(经营者:刘超)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投诉人刘先生于2024年4月17日投诉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泡子镇会德村海峰商店购买到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保质期六个月的过期食品,过期食品名称:大东三福牌酸辣肉丝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8日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泡子镇会德村海峰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正在售卖的大东三福牌酸辣肉丝面超过保质期,该店负责人刘超承认投诉人确实是在自己商店购买到的超过保质期的大东三福牌酸辣肉丝面1袋,且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售卖的香辣手剥笋和虾油小黄瓜均已超过保质期,其中香辣手剥笋1袋,生产日期20230315,保质期12个月,虾油小黄瓜3袋,生产日期20230415,保质期360天,并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认真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承认错误,如实提供相关证照等材料,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的规定,拟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没收香辣手剥笋1袋,虾油小黄瓜3袋。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三、是否宽大处理 :是。
5000.00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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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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