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宜恒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旭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3MAAK458MX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坡脚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0
(2023)黔2323民初1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佳合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普安县宜恒煤业有限公司
普安县人民法院
2
2023-03-07
(2023)黔2323民初44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普安县宜恒煤业有限公司
魏**
普安县人民法院
3
2023-02-07
(2023)黔2323民初44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普安县宜恒煤业有限公司
魏**
普安县人民法院
4
2022-09-14
(2022)黔2323民初205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岑*
普安县宜恒煤业有限公司
普安县人民法院
5
2022-09-06
(2022)黔2323民初205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岑*
普安县宜恒煤业有限公司
普安县人民法院
6
2022-09-05
(2022)黔2323民初205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岑*
普安县宜恒煤业有限公司
普安县人民法院
7
2022-03-23
(2022)黔23民终333号
劳动争议
黔西南州普安县恒泰煤矿
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普安县宜恒煤业有限公司,黄*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3-23
(2022)黔23民终335号
劳动争议
黔西南州普安县恒泰煤矿
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普安县宜恒煤业有限公司,陈**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03-23
(2022)黔23民终319号
劳动争议
黔西南州普安县恒泰煤矿
严**,普安县宜恒煤业有限公司,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3-23
(2022)黔23民终334号
劳动争议
黔西南州普安县恒泰煤矿
普安县宜恒煤业有限公司,黄**,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4
2023-08-02
(2023)黔2323民初826号
劳动争议
普安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83924.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5-29
2024-04-12
(2024)黔2323执4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普安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贵州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卫职罚﹝2026﹞2号
2026年7月23日11时5分至12时10分,普安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李琨(执法证号24090522041)、廖甫(执法证号24090522045)对普安县宜恒煤业有限公司开展2026年度国家“双随机”现场监督检查,在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国江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周洪平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在张国江、周洪平的陪同下,对普安县宜恒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查阅相关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时发现:1、普安县楼下镇宜恒煤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恒泰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中各工种接触总粉尘浓度检测结果显示C-TWA值评价结果“超限”6个岗位;各工种接触呼吸性粉尘浓度检测结果C-TWA值评价结果“超限”7个岗位;噪声强度检测结果评价结论“超限”5个岗位,且未见“超限”岗位整治相关印证资料;2、档案资料中见2024年度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未见2026年度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针对以上2个问题通过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国江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周洪平询问了解到:该公司拿到2026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后,对“超限”岗位采取了湿式作业、要求工人佩戴防尘口罩、更换老旧设备、工序上错开、配发降噪耳罩等整治措施,但没有收集相关印证资料,也没有组织再次检测“超限”岗位是否已达到国家标准;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出来后,因人员变动,工作交接不到位,导致2026年度未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变动情况。
警告
-元
普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6-09-04
2
矿安监黔煤执五罚﹝2026﹞59号
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1)2026年4月16日,作业人员在11903回风巷施工钻场时空顶作业;(2)2026年4月19日,11904运输补巷(正掘)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截割头未落地,作业人员从截割头下方通行;2.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板:(1)11906采煤工作面上出口2根π型梁歪曲超过100mm未停止使用并更换,不符合作业规程中“歪曲量超过0.1m的梁不得使用”的要求;(2)11906采煤工作面37#、39#液压支架处均存在挤架情况,相邻液压支架间错差超过侧护板高的2/3;3.11903回风巷溜煤眼、11906采煤工作面溜煤眼以及11904运输巷溜煤眼上口均未高于巷道底板,煤流运输系统未安设除铁器,且11904运输巷溜煤眼设计不合理,人员调整监视视频需通过上口安设的箅子;4.轨道下山使用串车提升,井底车场起坡点以上5-15m处未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12车场处未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阻车器。
分别1.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2.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4.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以上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整(¥86,000.00)。
132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