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永川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0MA34XJP232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玉井路99号蓝光公馆9#楼5层12商业-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7
(2026)闽0121民初31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
福建恒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2
2026-01-30
(2025)榕仲受1152号
运输合同纠纷
福建恒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福建天阙星河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仲裁委员会
3
2025-12-23
(2025)闽0111民初10488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福建鑫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12-23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12-22
(2025)闽0111民初10486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福建鑫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6
2023-03-1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福建恒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国联信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国联信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4-27
(2022)闽0102民初845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国联信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
2023-01-10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国联信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侯执法行罚罚决字﹝2026﹞102号
福建恒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6-05-0110:00在闽侯县南屿镇晓岐村与冠洲村交界处涉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
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50000.00元
闽侯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6-12
2
侯执法行罚罚决字﹝2026﹞61号
2026年3月30日22时00分,执法人员在闽侯县祥谦镇琯前村林大坑五虎山隧道旁福州恒晖运输有限公司临时车辆集中停放点巡查,发现福建恒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闽AK6073、闽AK2616、闽AK5110、闽AK3563、闽AK6188、闽AK3036、闽AK2178、闽AK3057、闽AK3715重型自卸货车均满载建筑垃圾。福建恒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员高兵现场陈述,上述9辆货车在闽侯县祥谦镇琯前村林大坑五虎山隧道旁福州恒晖运输有限公司临时车辆集中停放点各装载约10立方米的渣土﹝共计90立方米渣土﹞,准备运输到福清市渔溪镇柳厝村等3个村2024土地整治项目地。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准运证件。福建恒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闽侯县祥谦镇琯前村林大坑五虎山隧道旁福州恒晖运输有限公司临时车辆集中停放点装载9车次约90立方米的渣土,准备运输到福清市渔溪镇柳厝村等3个村2024土地整治项目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参照《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62项一般档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30000.00元
闽侯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6-04
3
侯执法行罚罚决字﹝2026﹞60号
2026年3月26日11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闽侯县祥谦镇闽江干流防洪提升工程﹝福州龙祥岛段﹞项目地巡查,发现福建恒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闽AK3618重型自卸货车有在该项目地运输建筑垃圾。经现场检查,闽AK3618重型自卸货车后车厢装载约10立方米的渣土,还未卸倒。当事人现场陈述,该货车装载一车约10立方米的渣土是从位于闽侯县南屿镇的五后溪上游段河道建设工程运出,准备卸倒在闽侯县祥谦镇闽江干流防洪提升工程﹝福州龙祥岛段﹞项目地。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准运证件。福建恒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从闽侯县南屿镇的五后溪上游段河道建设工程运出一车约10立方米的渣土,准备卸倒在闽侯县祥谦镇闽江干流防洪提升工程﹝福州龙祥岛段﹞项目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参照《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62项一般档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30000.00元
闽侯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5-22
4
仓城综当罚决字(2025)4266号
-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00.00元
仓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6-10
5
仓城综当罚决字(2025)1393号
-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1000.00元
仓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