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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区伟伟海鲜食品经销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成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7MA19RUAT7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4厅1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2
(2021)黑0691民初39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庆高新区伟伟海鲜食品经销部
冯**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1-07-20
(2021)黑0691民初24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庆市高新区伟伟海鲜食品经销部
冯**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28
(2024)黑0691民初42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庆高新区伟伟海鲜食品经销部
大庆市萨尔图区烈焰烤吧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18
2025-01-15
(2024)黑0691民初42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庆某某海鲜食品经销部与某某烈焰烤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0-27
2022-06-30
(2022)黑0691执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庆高新区伟伟海鲜食品经销部、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10-27
2022-01-04
(2022)黑0691执5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大庆高新区伟伟海鲜食品经销部、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2-24
2021-09-22
(2021)黑0691民初39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庆高新区伟伟海鲜食品经销部、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11-19
2021-07-29
(2021)黑0691民初24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庆高新区伟伟海鲜食品经销部、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7-29
2021-07-13
(2021)黑0691民初2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庆高新区伟伟海鲜食品经销部与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467号
2026年4月9日,举报人在大庆高新区伟伟海鲜食品经销部购买4袋红虾小串(2袋润龙小串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日、2袋青虾小串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7日)及1袋菠萝鸡肉串。 经查,2025年9月24日,当事人自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香之原速冻食品商行购进2箱共20袋红虾小串(包含上述两个生产日期),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红虾小串的生产商为河南省万和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办理了注销登记。2026年4月22日,办案人员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红虾小串日期情况,2026年5月20日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对销售给当事人2025年9月1日、2026年1月7日两批次红虾小串食品认可。 另查明,2026年过年期间,当事人从业务员处取得2袋食之源满意菠萝鸡肉串样品(未付款)。当事人收到菠萝鸡肉串样品时未索要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资质材料。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我局已于2026年6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庆市监当罚[2026]GX0623号)。2026年5月25日,办案人员给当事人销售的菠萝鸡肉串标注的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涉案食品标签标注情况,2026年6月11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菠萝鸡肉串标注的(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信息不属实。 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630元,违法所得70元;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货值金额54元,违法所得54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将相关线索移送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红虾小串10袋;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3000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元;3、罚款3000元。 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红虾小串10袋; 2、没收违法所得124元;3、罚款6000元。合计罚没款6124元。
9000.00元
-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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