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强壮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江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CGYLH8XR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经开西一路1117号(自主承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2
(2024)赣0982民初829号
劳动争议
付**
江西强壮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樟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25
2024-04-17
(2024)赣0982民初829号
劳动争议
付**与江西某某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7489.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321号
经查明,2026年3月11日,当事人生产了乳清蛋白粉运动营养特膳粉94桶,其中出厂检验使用2桶,留样2桶,成品入库90桶。该产品包装标示产品名称:乳清蛋白粉运动营养特膳粉,产品类别: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蛋白质类),商标:愈沛,净含量:450g(15g×30袋)/罐,生产日期:20260311,保质期:24个月,营养成分表每100g含维生素A 480μg、维生素D 6.0μg、维生素C 60mg、钙600mg、锌6.8mg,食用方法:每日2次,每次1-2袋,执行标准:GB 24154。该批次乳清蛋白粉运动营养特膳粉使用的瓶贴和盖贴由遂平县弘源牧场乳制品店提供,当事人负责外桶、内容物和人工水电组织生产。2026年3月14日,当事人将前述入库的90桶乳清蛋白粉运动营养特膳粉全部销售至遂平县弘源牧场乳制品店,销售单价22.8元/桶,销售金额2052元。2026年5月17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在遂平县弘源牧场乳制品店(网店店铺名称为拼多多德健营养店铺)对该批次乳清蛋白粉运动营养特膳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初检、复检,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C均未检出,该产品维生素A的标准指标为120-375μg/每日、维生素D的标准指标为1.5-10μg/每日、维生素C 的标准指标为15-100mg/每日,钙的实测值分别为41.1mg/每日、41.5mg/每日(标准指标150-800 mg/每日),锌的实测值均为1.08 mg/每日(标准指标1.7-12mg/每日),均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标签》要求、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5月2日,当事人生产了不老莓片805盒,其中出厂检验使用3盒,留样2盒,成品入库800盒。该产品包装标示产品名称:不老莓片,产品类型: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规格:36g(0.6g×60片)/盒,生产日期:20260502,保质期:24个月,营养成分表每100g含维生素B120mg、维生素B2 20mg,食用方法:每天2片,执行标准:GB 24154。该批次不老莓片的所有包材由江西仁恩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负责内容物和人工水电组织生产。2026年5月3日、15日,当事人将前述入库的800盒不老莓片全部销售至江西仁恩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销售单价0.55元/盒,销售金额440元。2026年5月15日,江西仁恩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将前述不老莓片销售至淄博爱司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5月19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在淄博爱司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店店铺名称为天猫慧欧康立特专卖店)对该批次不老莓片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案涉产品由江西仁恩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货。经初检、复检,维生素B1的实测值分别为0.158mg/每日、0.134mg/每日(标准指标0.2-4 mg/每日),维生素B2的实测值分别为0.11 mg/每日、0.108 mg/每日(标准指标 0.2-2 mg/每日),均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标签》要求、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5月2日,当事人生产了牦牛骨髓能量粉2743罐,其中出厂检验使用12罐,成品入库2731罐,未进行留样。该产品包装标示产品名称:牦牛骨髓能量粉,产品类别: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净含量:320g,生产日期:20260502,保质期:24个月,营养成分表每100g含钙600mg,食用方法:每天两次,每次15克,执行标准:GB 24154。该批次牦牛骨髓能量粉的所有包材由江西仁恩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负责内容物和人工水电组织生产。2026年5月7日、14日、19日,当事人将前述入库的2731罐牦牛骨髓能量粉全部销售至江西仁恩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销售单价2.1元/罐,销售金额5735.1元。2026年6月11日,江西仁恩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将前述牦牛骨髓能量粉销售至太和县凡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6年6月13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在太和县凡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店铺名称为淘宝凡诗健康甄选店)对该批次牦牛骨髓能量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案涉产品由江西仁恩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货。经初检、复检,钙的实测值分别为1.96mg/每日、1.62mg/每日(标准指标150-800mg/每日),均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6月16日、29日启动召回程序,采取召回
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61.4元;2.并处罚款99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10天。 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处以罚款45000元。 罚没款金额共计151261.4元整,上缴国库。
14400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2
樟市监处罚〔2026〕31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特殊膳食“高钙马奶粉”,产品类型: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净含量:320g/罐,该产品以“高钙马奶粉”作为产品名称,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高钙马奶粉 特殊膳食-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内容,其中“高钙马奶粉”为大号字体,“特殊膳食-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为小号字体位于下侧,且外包装印有“马”实物图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易使消费者将上述产品与其他产品产生混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规定。 另外,当事人生产普通食品“牛奶高钙粉”,产品类型:方便食品,净含量:320g/罐以及生产普通食品“高钙羊乳粉”,产品类型:方便食品,净含量:320g/罐。以上两个产品以“牛奶高钙粉”、“高钙羊乳粉”作为产品名称,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牛奶高钙粉”方便食品、“高钙羊乳粉”方便食品内容,其中“牛奶高钙粉”、“高钙羊乳粉”为大号字体,“方便食品”为小号字体位于下侧,且外包装印有“牛”、“羊”、“奶”实物照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易使消费者将上述产品与其他产品产生混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规定。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高钙马奶粉”一批次,批号20241002,生产成品245罐,规格:320g/罐,成本价4元/罐,销售价5元/罐。当事人共生产“高钙羊乳粉””两批次,批号20250205、20250520,生产成品共计660罐,规格:320g/罐,成本价4.2元/罐,销售价5元/罐。当事人共生产“牛奶高钙粉”一批次,批号20250205,生产成品220罐,规格:320g/罐,成本价4.2元/罐,销售价5元/罐。货值金额共计5625元,违法所得949元。 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高钙马奶粉”进行留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 检验……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规定。
警告。 一、没收违法所得949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综上,共计处罚没款10949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3
樟市监处罚〔2025〕47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以5.5元/罐的成本价生产的“DHA牛磺酸高钙蛋白质粉运动营养食品”(净含量:320g,生产日期:20240702)312罐。该产品的类别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型),其外包装上标注的配料“食用葡萄糖、麦芽糊精、玉米淀粉、乳粉、DHA藻油粉15000mg/桶,大豆蛋白粉,牛磺酸、食品营养强化剂(碳酸钙、葡萄糖酸锌、乳酸亚铁、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C)”。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相关规定,运动营养食品中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表C的规定,而表C中铁的化合物来源并不包含乳酸亚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原料库未发现有乳酸亚铁原料。执法人员调取了该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显示其投料为“食用葡萄糖30kg、麦芽糊精30kg、玉米淀粉20kg、乳粉10kg、DHA藻油粉4.69kg、大豆蛋白粉1.89kg、牛磺酸600g、碳酸钙2.5kg、葡萄糖酸锌85g、葡萄糖酸亚铁140g、维生素A0.6g、维生素D30.01g、维生素C100g”,未发现有乳酸亚铁的投料记录。通过调取当事人原料库原料乳酸亚铁的原辅料进出台账,该台账上显示的领取该原料用于生产涉案食品的数量与其批生产记录一致。截止被查获之日,当事人以6元/罐的销售价格全部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1872元,违法所得156元。 我们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DHA牛磺酸高钙蛋白质粉运动营养食品”(生产日期:20240702)外包装配料表中标注有食品添加剂“乳酸亚铁”原料,但在其原料库并未发现该原料的购进记录。根据该批次食品的批生产记录显示,其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的投料为“葡萄糖酸亚铁”,并未有乳酸亚铁的投料记录。其虚假标注添加“乳酸亚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综合,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156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