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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明发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阮盈盈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4307654519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2、3、4、5号底层门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9
(2026)浙1004民初3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路桥明发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周**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6
(2025)浙1004民初36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路桥明发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周**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市监处罚〔2026〕377号
2026年3月21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某某路某某号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拼豆类产品。
一、当事人销售的3D DIY立体拼豆豆24格材料包、迷你DIY拼豆专用手持电熨斗2款产品:1、系未经认证的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2、外包装上未标识厂名厂址,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销售的炫富大佬、打火石系列、萌趣魔力豆豆百宝袋3款产品:1、系未经认证的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2、未标识使用说明,不符合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5.7.1第二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销售炫富大佬产品:1、其标签上标注的“炫富大佬”、“装B套装”等词汇属于粗俗、低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系违法行为;2、未标识适用年龄,不符合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5.7.1第一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且无厂名厂址、无使用说明的3D DIY立体拼豆豆24格材料包、迷你DIY拼豆专用手持电熨斗2款产品,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5元,并处罚款135元。 (二)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炫富大佬、打火石系列、萌趣魔力豆豆百宝袋3款产品,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炫富大佬、打火石系列、萌趣魔力豆豆百宝袋3款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3元,并处罚款1458元。 (三)当事人销售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炫富大佬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合计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扣押的炫富大佬、打火石系列、萌趣魔力豆豆百宝袋3款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1.5元,罚款1593元,共计罚没款1624.5元。
1593.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