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李名喻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名喻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EMCQ21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阳新县兴国镇李家湾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275号
2026年4月21日,本局依法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5月20日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12509294),检验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12605694),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店内未发现该批次“生姜”。
经查,上述批次“生姜”当事人于2026年4月20日从农户手中购进的,未索要进货票据,无法说明进货来源。“生姜”以7.5元/kg的进价共购进12kg,以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已销售完毕。由于“生姜”的销售价格早晚不一致且没有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