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湘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明杰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MADQ2TPW5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红路村民委员会六组1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昭处罚﹝2026﹞198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7日上午09时53分到达昭通七彩相廷装饰有限公司 金牛管进行实地核查,该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台秤TCS-600型号电子台秤,最大称量600KG,出厂编号:241206161,执行标准:GB/T7722-2005,生产单位:浙江君凯顺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电子台秤使用人周明杰不能提供检定证书,执法人员与交易双方共同将该台电子台秤送往昭通市检验检测院进行检定。经检定,昭通市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526007421)该电子台称通用技术要求检查不符合要求,外观、计量的安全性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经昭通市检验检测院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该电子秤系当事人和别人收购来的,具体购买价格不记得,主要用于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称重,当事人未能提供该电子秤的采购凭证。因当事人系个体经营未建立销售台账且收款方式多样,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1台不合格电子秤; 2.罚款600元。
600.00元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