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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贡润祥经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光辉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00091307621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玉溪市高新区九龙工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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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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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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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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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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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处罚〔2026〕27号
1.当事人在抖音、淘宝天猫平台销售的食品阳元膏(草本植物固体饮料)的网页广告宣传页面使用了“注意了!这些信号需要补充,续航短、无力感、起夜多、被抱怨、应酬多、纵欲过”、“比起颜值她更在乎的是体积、维度、硬度、莳间”的广告宣传用语;在天猫平台贡润祥滋补养生旗舰店售卖的产品扬眉吐气植物固体饮料“男人的自我修养 ‘收放自如’”,“合理补充‘弹药’,才能久战”、“掌控自己的状态,兄弟才能‘收放自如’”、“合理补充‘弹药’,不能只出不进”的广告宣传用语,其中虽然把“硬”字的石和更分开,时加上草字头,我局认为存在暗示改善男性性功能的用语。阳元膏和扬眉吐气的销售页面有功效证书:“贡润祥扬眉吐气植物固体饮料,经统标动物实验证实该产品对活体动物具有抗疲劳功效”;玲珑膏(植物固体饮料)的广告宣传页面有“健身控脂人群,健身前30分钟冲泡3粒,助控碳水吸收”、“外卖饮食党,餐前防护/餐后补救,油腻不积滞”、“中年代谢群体,每日6粒,调理肠道替代高糖保健品”的用语,宣称产品保健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在抖音、淘宝天猫平台销售的灵芝九宝膏的网页广告宣传页面使用了“灵芝九宝醒酒”;“保旰!修复损伤是关键”、“解 乙醇分解”、“保,构建防御”、“修 细胞更替”的广告宣传用语。其中“护肝”写成“护旰”,我局认为存在暗示护肝的效果,当事人的行为不因其写法规避而免责。玲珑膏(植物固体饮料)的广告宣传页面有“清浊积,调中气,衡菌群:6株益生菌,重建肠道微生态平衡”、“久坐办公族,晨起含服2粒+午后冲泡4粒,告别腹胀便秘”、“调中气,助脾胃运化,扶正固本”的广告宣传用语,涉嫌使用包含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灵芝九宝膏、扬眉吐气、阳元膏和玲珑膏均属于普通食品,公司产品网页广告制作和链接上架由公司电商运营人员代春梅负责,该员工月工资收入2151.23元,日平均工资为69元。
1.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进行处罚。拟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380.00元(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元整) 2.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涉嫌使用包含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828.00元(人民币捌佰贰拾捌元整)。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拟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共计: 2208.00元(人民币贰仟贰佰零捌元整)。
2208.00元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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