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刘嗨吃嗨喝自助烤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BXN239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鑫海名苑2号1-2层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74号
2026年7月16日,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拜泉县刘嗨吃嗨喝自助烤肉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该店正处于营业状态,在该店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6]A204号),限期在三日内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2026年7月20日,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仍然未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经营者未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