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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发根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27947593419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四海东路16号三角线南苑4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12-14
2015-12-14
(2015)月民二初字第49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鹰潭市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10-08
2015-10-08
(2015)月民一初字第986号
旅游合同纠纷
王**与鹰潭市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处罚〔2026〕125号
当事人鹰潭市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为一家旅游公司,当事人于2026年3月1日与景德镇景玉天成翡翠有限公司签订了的一份《珠宝工艺美术品购物展示中心与旅行社地接社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该协议中第五条内容为:“第五条 合作流量补贴与结算方式 1.合作政策:推广接待费用为每个人补助5元,该补贴为乙方合法服务报酬,不属于回扣或者商业贿赂”,约定景德镇景玉天成翡翠有限公司依照游客数量给鹰潭市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推广接待费用。 2026年4月7日当事人景德镇景玉天成翡翠有限公司向鹰潭市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发了《终止及相关约定的函》,函内约定“截至本函发出之日,我方已与鹰潭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已结算清楚。自本函发出之日起,原协议全部终止履行,双方不再按原承诺开展任何合作、对账、结算。”。 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4月7日期间,鹰潭市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总共引导1298名游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以上游客总计到店消费32840元,应记为涉案交易额。 本案中,当事人虽在《协议》中使用“该补贴为乙方合法服务报酬,不属于回扣或者商业贿赂”的描述,但景德镇景玉天成翡翠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支付的推广接待费用未入公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正)第八条第三款“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的规定。景德镇景玉天成翡翠有限公司总计给当事人现金支付6490元推广接待费,应记为贿赂额、违法所得。 景德镇景玉天成翡翠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已另案调查。
1.没收违法所得6490元; 2.处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649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2
(鹰)文综罚字﹝2026﹞1-1号
鹰潭市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允许他人以其名义招徕、组织、接待游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当事人对上述违规行为予以了承认。
罚款;停业整顿三个月
100000.00元
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