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巨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7623563450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800号高科大厦5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3
(2020)甘06民终1214号
合同纠纷
凉州区国土资源局(现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
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1-23
(2020)甘06民终1214号
合同纠纷
凉州区国土资源局
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9-24
(2017)甘01民初56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9-24
(2017)甘01民初56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9-24
(2017)甘01民初56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0
2020-07-07
(2018)甘0602民初12873号
合同纠纷
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凉州区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451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1-18
2020-08-20
(2020)甘民终4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18
2020-08-20
(2020)甘民终4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11
2020-04-07
(2017)甘01民初56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8207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6-11
2020-04-07
(2017)甘01民初56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8004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06-27
2017-03-28
(2017)最高法民辖终1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陇南市文江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7
2017-06-27
2017-03-28
(2017)最高法民辖终1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陇南市文江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8
2017-06-20
2017-05-02
(2017)甘0121民初12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明公司)与方**、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永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6-08-30
2016-08-30
(2016)甘0121民初1276号
返还原物纠纷
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永登山沟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一罚﹝2026﹞56号
检查组通过对被查对象的提供的账簿凭证、申报数据与调取的被查对象对公账户交易明细等资料进行检查,发现被查对象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及多列成本的情况。1.未足额申报印花税根据相关证据资料,确认其2024年度未足额申报技术合同印花税应税收入3,946,951.16元、借款合同印花税应税收入3,236,000.00元,合计7,182,951.16元,2025年度未足额申报技术合同印花税应税收入3,917,605.45元、借款合同印花税应税收入6,351,000.00元,合计10,268,605.45元。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支持:证据资料1: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2024年度至2025年度合同明细表、印花税申报表。证据来源:被查对象提供。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查对象未足额申报相应年度的印花税。2.多列成本根据相关证据资料,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随向巨林(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巨江的妹妹)借款进行周转,后商定借款按月分期还款。因公司的财务人员(代账公司)不了解实际情况,将相关借款以工资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该借款人,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2024年度涉及金额合计55,100.00元、2025年度涉及金额合计44,200.00元。同时,检查组发现,被查对象在2024年度将出差津贴及其他费用(无相关真实性凭据)计入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及金额合计909,077元。因此,确认其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多列成本964,177.00元、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多列成本44,200.00元。
对被查对象少缴2024年印花税672.95元、2025年印花税746.42元,合计1,419.37元处以0.5倍的罚款709.68元。
709.68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