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心上罗加供应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海锋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1MAEHC2NJ0R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西大街道劳动路恒达魏源7号楼302A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禹市监处罚〔2026〕386号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乙方(委托方)于2026年1月1日与甲方(受委托方)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签订“啤酒委托加工合同”,由甲方(受委托方)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标准GB/T 4927进行生产富硒米啤酒,由当事人提供“心上罗加?”商标,其他的标签、生产加工酒液的原材料均由甲方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提供。该啤酒于2026年1月24日委托生产了84箱,生产费用为2500元,每箱的生产成本为29.76元。当事人共计销售了51箱,销售金额为2958元,每箱销售价格为58元,当事人共盈利1440.24元,上述“富硒米”啤酒按照销售价格每箱58元计算货值金额为4872元,剩余的33箱,其中被我局扣押了15箱,还有18箱当事人过年期间送人了,没有收取费用。经查询:1、当事经营的啤酒瓶体上有显著大字标注“富硒米.啤酒”,产品名称也标示为“心上罗加富硒米啤酒”,足以使人认为该产品为富硒米酿造成的啤酒,其实该产品为大麦啤酒,其配料表中富硒米排在最后,仅≥1克/升,根本没有任何作用(如改变啤酒风味、增加营养等作用),故该产品标示为“富硒米.啤酒”,明显是“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之规定。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7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富硒米啤酒外包装标签上突出标注有“富硒米”、“富硒米(≥1g/L)”字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2.3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和《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Z 21922-2008)“2.1.6矿物质 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所必需的无机化学元素,包括钙、磷、钠、氯、镁、钾、硫、铁、锌、硒等。”硒属于营养成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2.7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2.7.1 含量声称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当事人所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名称为“富硒米.啤酒”,“富硒”本身就是营养声称。当事人提供的“心上罗加富硒米啤酒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601S2269)”中显示该啤酒酒精度为4.6%VOL,但在其包装上突出显示了“富硒”营养声称信息,不符合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规定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当事人提供的原料富硒米检测报告(编号:CR132512FD00780)显示“富硒米”硒含量为0.464mg/kg,经换算硒含量为0.000464mg/g。上述啤酒中标签显示“富硒米(≥1g/L)”,经换算每罐啤酒中硒含量≥0.0464μg/100mL。《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A(表A.1)中对硒的营养素参考值(NRV)为50μg,经换算得知附录C(表C.1)食品中硒含量满足条件(≥7.5μg/100g,≥3.75μg/100mL,或≥2.5μg/420kJ)时,可以声称“含有”硒;当食品中硒含量满足条件(≥15μg/100g,≥7.5μg/100mL,或≥5μg/420kJ)时,可以声称“富含”硒。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每罐“富硒米”啤酒中硒含量≥0.0464μg/100mL,不符合含量声称“富硒”的条件≥7.5μg/100mL,故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富硒米.啤酒”不符合含量声称“富硒”的条件,“富硒米”是指?富含硒元素的大米?,属于功能性农产品,而当事人又在上述啤酒瓶身标签名称突出显示“富硒米”,??让消费者认为上述啤酒富含的有“硒”,上述啤酒“硒”含量又达不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及要求,因此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富硒米.啤酒”标签内容存在虚假、夸大、使消费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15箱“富硒米”啤酒;
2、没收违法所得1440.24元;
3、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