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铨民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东旭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A7WJ9N3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白云路 18 号津头村三组商业办公综合楼商业部分三层整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2
(2025)桂0103民初1554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南宁铨民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张**,何*,骆**,广东中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6〕262号
南宁铨民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2日登记设立,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服务等,2025年2月11日与消费者郭宇星签订《TNF 会员入会协议》《TNF 私教服务协议》等。
当事人提供的《TNF 会员入会协议》(编号:0088530)第二条第1项约定“此种会籍为会员缴付一定的金额后取得一定期间内的会员权利,有关缴付金额与会员权利期间,详如(付款内容与会籍种类)字段所记载此种会籍除本合约的约定可以终止的事由外,期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终止或退还预缴的款项。”。该条款为当事人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及寻求公平解释的权利,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义务。
当事人与消费者签署《TNF 私教服务协议》共8份,①编号0001099,课程名称:常规课,实收金额4480元;②编号0001100,课程名称:常规课,实收金额4480元;③编号0001101,课程名称:常规课,实收金额4480元;④编号0001131,课程名称:康复课,实收金额4000元;⑤编号0001130,课程名称:康复课,实收金额4000元;⑥编号0001129,课程名称:康复课,应收金额4000元,实收金额1000元(补余);⑦编号0001547,课程名称:普拉提,实收金额3000元;⑧编号0002107,课程名称:常规课,实收金额5760元。当事人辩称协议中手写部分为其与消费者确认后双方同意后填写,并非其预先设定的格式条款。关于《TNF 私教服务协议》中同种课程分多次,主要考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相关规定,不能超过5000元设定对此签订协议。
此外,常规课预付款项共19200元,共60课时,合同编号0001099、0001100、0001101,课程有效期为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7月1日、合同编号0002107课程有效期为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8月1日;康复课预付款项12000元,课程有效期为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7月28日,共24课时;普拉提课3000元,共6课时,课程有效期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当事人设定的课程有效期明显过短,与课程总量严重不匹配,导致消费者未消费完毕即已到期、无法正常使用场地服务,实质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当事人提供的8份《TNF 私教服务协议》(编号:0001099、0001100、0001101、0001131、0001130、0001129、0001547、0002107)第三条第3项第2点约定:“因其他原因申请退费的会员,应承担未使用课程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备注:乙方退费时不享有甲乙双方原本约定的课程折扣及其他优惠,以课程原价结算与退款相关的金额”。上述条款不合理限制消费者退费权利、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
另查明,因负责消费者私教训练的两名教练先后离职,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凭证、未履行退款义务、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及寻求公平解释权利的行为,罚款5000元;
2.对未履行退款义务的行为,罚款5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1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