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秘境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杭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2MA6N9RBU7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双胞小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墨处罚〔2026〕59号
墨江秘境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红薯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案件发生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如实陈述事实、说明来源,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及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云市监规〔2025〕9号)第634条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食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精制红薯粉丝2.014kg;
2.没收违法所得23.67元;
3.罚款3000.00元。
罚没款合计:3023.67元
3000.00元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