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李建江文具玩具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建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7MA0Q1NHU2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红海家园A区5号楼2单元1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综市监处罚〔2026〕综-29号
经营者李建江在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铺共购进卷烟21个品种30条(品名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伊烟立[2026]第126号)),货值5285元,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当事人不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不能提供购进卷烟的票据,截止检查时,购进的卷烟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057.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2
伊市监处罚〔2024〕综-33号
2024年6月20日,我部门接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李建江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不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购进卷烟的票据。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购进卷烟10个品种17条(品名详见伊旗烟草专卖局李建江物品核价清单) ,价值6370元。购进后在伊金霍洛旗李建江文具玩具百货超市内销售,截至2024年5月13日检查时未及销售,无违法所得。
处违法经营总额50%的罚款即3185元。
3185.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3
伊市监处罚〔2024〕综-17号
2024年3月19日,我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李建江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受理该案后,2024年3月27日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之前在伊旗另一地址经营一小卖部,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2年冬天小卖部关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注销,当事人在新店(红海家园A区李建江文具玩具百货超市)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剩余的卷烟拿到新店销售,剩余卷烟数量不详,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卷烟的票据及销售记录。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截止检查时,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被查扣卷烟27个品种75条,违法经营总额20845元。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即4169元。
4169.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