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屯升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正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27509437023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酒泉市屯升乡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23
(2020)甘0902民初2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酒泉市肃州区屯升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
李**,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
2020-04-23
买卖合同纠纷
酒泉市肃州区屯升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3
2019-11-27
买卖合同纠纷
酒泉市肃州区屯升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4
2019-11-27
买卖合同纠纷
酒泉市肃州区屯升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
刘**
金塔县人民法院
5
2019-11-27
(2019)甘0921民初22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酒泉市肃州区屯升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
金塔县励进矿业有限公司,刘**
金塔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2-19
(2019)甘0921民初22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酒泉市肃州区屯升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李正山
金塔县励进矿业有限公司,刘**
裁判文书
金塔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0
2020-12-06
(2020)甘0921执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酒泉市肃州区屯升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金塔县励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3-31
2019-12-03
(2019)甘0921民初22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酒泉市肃州区屯升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李**与金塔县励进矿业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0283.8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酒市税稽罚﹝2026﹞3号
(一)增值税及及相关附税(费)你单位通过二维码收取的销售款465659.73元未计收入,其中:2020年140172.58元,2021年176970.28元,2022年56455.46元,2023年85534.24元,2024年6527.18元,且以上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60535.7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至2024年取得销售收入465659.73元,未记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60535.77元,截止检查时没有留抵税额,应补缴增值税60535.7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20年182.22元,2021年230.06元,2022年36.70元,2023年55.60元,2024年21.21元。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020年546.67元,2021年690.18元,2022年110.09元,2023年166.79元,2024年12.73元。依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020年364.45元,2021年460.12元,2022年73.39元,2023年111.19元,2024年8.49元。
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39251.80元
39251.80元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31
2
酒市税稽罚﹝2025﹞4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未对8.75吨汽油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追缴你单位增值税12213.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07元,并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拟处以少缴税款12274.34元50%的罚款6137.18元。
6137.18元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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