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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华锻冷挤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郑章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AUTPNX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车岙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18
(2026)浙0382民初141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天玑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乐清市华锻冷挤压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6〕1077号
当事人的涉案叉车停放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内用于搬运货物,但当事人在涉案叉车到达下次检验日期后未进行检验。另当事人的涉案叉车有自行加装黄色吊臂的情况,当事人表示黄色吊臂装置系淘宝网店购入,为方便叉车作业临时(套装)加装到涉案叉车的前叉上。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当事人改造叉车但未经监督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改造特种设备但未经监督检验的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后提交了涉案叉车的检验合格材料,故不再重复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叉车,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当事人改造特种设备但未经监督检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自行将涉案叉车恢复了原状,故不再重复责令改正。
30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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