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湘诚木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昌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7MABRMHEM7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坝美镇八达街者旦村那登桥旁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24
2024-06-08
(2024)云2627执1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颜*与刘**、广南县某某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文税二稽罚〔2025〕13号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你单位采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手段,且造成少缴增值税74,2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56.25元、企业所得税26,220.93元,合计少缴税款102,327.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第四类“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第27项违法行为(代码412)第三档“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和第五类“税款征收类”第38项违法行为(代码501)第二档“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关于偷税、虚开的有关规定,应择一重处。因你单位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如果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应为102,327.18元。如果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应为100,000.00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达到偷税目的的违法行为处以102,327.18元罚款。
以上应缴纳罚款102,327.18元。
202327.18元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