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杨家鲜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俊 | 注册资本:7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1723MAEM3EQK6U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开江县淙城街道峨城社区康力国际6号楼1楼18、19、20、21、22、23、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罚〔2026〕123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7月注册成立,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系加盟店,店内所有菜品均明码标价。涉案产品“金锣-猪骨浓香风味高汤”液态复合调味料系当事人开业时从微信名为“达州千顺食品配料”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名称为“达州市通川区丽梅食品经营部”)处购进,提供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纸质票据和检测报告,购进价格为336元/件(每件12桶),折合单价28元/桶。产品到货后存放于食品加工区货架上,用于调制鸳鸯锅清汤锅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开封使用的1桶下剩约0.706千克,另有无开封的7桶。经核算,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已开封的换算为19.768元)的货值金额为215.768元。当事人是火锅店,熬制上述食品作为清汤锅底的主要原料,清汤锅不单独销售,且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销售记录,已开封产品在过期后的具体使用量亦无法确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后厨管理疏忽,未及时检查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调取监控视频确认,2026年4月28日当天,店员胡长敏在食品加工区调制鸳鸯锅底料时,使用了已超过保质期的涉案调味料,当事人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监控画面进行了确认。事发后,当事人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食品安全专项培训,在食材采购时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对店内所有食材进行了全面清理,建立了食品原料定期检查制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组,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2、《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对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4、经营者刘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合法性的事实;5、受委托人王鑫《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其身份合法性及代理权限的事实;6、对王鑫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细节;7、对胡长敏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店员在食品加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调味料的事实;8、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份及视频截图打印件一组,证明店员使用超过保质期调味料调制锅底的事实;9、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购进渠道及价格;10、对员工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截图、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平台初次违法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11、两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锣-猪骨浓香风味高汤”液态复合调味料8桶(其中已开封1桶,未开封7桶);2、警告;3、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