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泸县玉蟾街道巫氏菜业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涂森林注册资本:2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10521MA69FPDF1K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玉蟾大道265号1栋附1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泸县市监处罚〔2026〕96号
经查,该店2026年4月26日从泸州市海吉星的22栋面向富波蔬菜右手边第二个门市处现金购进上述“韭菜”购进20斤,成本5元/kg,售价是6元/kg,没有留存店主的名字、电话、营业执照、进货单据、检验报告等信息,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抽检那天剩下的3kg全部抽检去了,没有剩余。货值金额18元(3kg*6元/kg),违法所得3元((6元/kg-5元/kg)*3kg)。“韭菜”属于食用农产品。
对于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对于当事人涉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以及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500.00元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2
泸泸市监处〔2024〕51052124000440号
根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蔬菜的镉(以Cd计)含量应≤0.05mg/kg,但当事人经营的茄子(蔬菜)经监督抽样检验,镉(以Cd计)含量实测值为0.0874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茄子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0.00385万元,罚款0.1000万元,责令改正,警告
1000.00元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