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冠华药业有限公司德福堂药房富宁转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桥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8MA6Q11FD1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木央乡木令村木令二小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84号
当事人云南冠华药业有限公司德福堂药房富宁转堡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20年12月28日起在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XXXXX的云南冠华药业有限公司德福堂药房富宁转堡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8月26日,当事人将执业药师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XXXXX)挂至该店,并向其支付报酬。因XXX不在岗,当事人2021年8月26日至2026年7月1日期间的处方药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参梅养胃颗料、阿莫西林颗粒、蒲地蓝消炎片、布洛芬颗粒、罗红霉素颗粒、阿莫西林胶囊、醋酸地塞米松片、土霉素片、安乃近片、复方岩白菜素片、保泰松片等)均未经XXX审核,由当时尚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店长XXX代为操作登记销售。当事人已向本局提交了解聘书,证明已解聘XXX。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解聘违法聘用人员XXX(鉴于当事人已于2026年7月14日主动解聘,本项视为已履行),并减轻处罚如下:
处罚款贰万捌仟元(¥28000.00)。
28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