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县金山镇龍香工艺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艳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31MA6LH5DA8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禄丰县金山镇惠民路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禄处罚〔2026〕61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办理了《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备案编号YNC2302100965),在位于禄丰市金山镇惠民路38号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6年4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当事人经营者陈艳萍全程陪同检查,店内有餐桌4张和液化灶具1套,消毒柜一个,价格公示栏1张。当事人现场提供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2026年2月28日,已经超过有效期限,超期后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延续,仍继续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收银台账,也无收银系统,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幅: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的现场状态,以及当事人出示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2.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超过有效期限的事实;
3.当事人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居民身份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失效后未按规定向发证部门申请延续,仍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情节,以及引导教育后的认识;
5.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失效后未按规定向发证部门申请延续有效期,仍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情节、违法原因以及认识其违法行为等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餐饮服务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已构成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本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本局开展调查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本局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主动整改,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并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吸取教训;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发社会危害问题。本局认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着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作出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1000.00元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