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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月湖区席老三干货批发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席崇滨注册资本:3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602MA7AQ32K5F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鹰潭市月湖区南站干鲜果市场315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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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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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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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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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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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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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6〕299号
我局在对鹰潭市月湖区银河干鲜果调味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溯源发现鹰潭市月湖区席老三干货批发商行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报告编号:ZYS20260750)。2026年7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称涉案批次“盐渍海带”系从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泳棋燕青海带加工厂购进,并提供了该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及产品检测报告。经执法人员比对核实,该份材料与鹰潭市月湖区旗得福生鲜超市百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鹰市监处罚〔2025〕457号)中当事人所提供的供应商资质证照、购进票据一致,但检测报告不一致。执法人员当即将上述材料向当事人出示并核实,经当事人当场确认,上述两家单位的涉案“盐渍海带”均由当事人提供,且属同一批次。当事人进一步供述,在鹰潭市月湖区旗得福生鲜超市百货店涉案产品被检出不合格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其已将剩余同批次海带隐匿,并谎称已全部售出,其后,该批隐匿海带由其妻子再次取出销售。 2026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获涉案不合格批次“盐渍海带”15.56公斤,并依法予以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鹰市监强食〔2026〕0630号)。同时,现场还发现“炭烤纸片笋”“干坛紫菜”“紫菜”等预包装食品。 2026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称,经与妻子核实,2025年5月5日从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泳棋燕青海带加工厂购进的涉案不合格批次“盐渍海带”已被其妻子丢弃,当事人此前误认为销售了该批次,故向银河干鲜果调味品店提供了错误的产品检测报告。同时,当事人提交了新的供应商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A25090130)。 2026年7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三次询问调查。当事人确认,现场扣押的15.56公斤“盐渍海带”与银河干鲜果调味品店被抽检不合格的“盐渍海带”属同一批次。当事人同时说明,其销售“盐渍海带”以整捆形式进行,每捆约12斤(以绳子包扎),并非定量包装。 同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与莆田市秀屿区山下海带加工厂的付款记录、物流凭证及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据,但当事人未提供付款记录、订货凭证等证据。 2026年7月10日,我局就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资质证照、购进票据及产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向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鹰市监协查〔2026〕12号)。2026年7月16日,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莆田市秀屿区山下海带加工厂投资人施加珍电话多次拨打均处于关机状态,经现场核查,该地址为农村民房,大门紧闭,无任何经营迹象,该局拟依法将莆田市秀屿区山下海带加工厂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干货批发零售,经营面积约20平方米。当事人确认不合格批次“盐渍海带”(报告编号:ZYS20260750)是其2026年3月20日销售给鹰潭市月湖区银河干鲜果调味品店。经当事人与妻子核实,鹰潭市月湖区银河干鲜果调味品店及鹰潭市月湖区旗得福生鲜超市百货店检测不合格批次“盐渍海带”不是同一批次的海带,鉴于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两批海带系同一批次,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我局采信当事人7月6日说法,故我局现场扣押的15.56公斤“盐渍海带”与银河干鲜果调味品店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盐渍海带”为同一批次产品,与销售给鹰潭市月湖区旗得福生鲜超市百货店的非同一不合格批次“盐渍海带”。 经核查,当事人重新提交的检测报告(编号:FA25090130)所载规格型号为“240g/袋”,而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盐渍海带”为整捆散装销售(每捆12斤),二者明显不符。此外,根据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当事人重新提供的供应商“莆田市秀屿区山下海带加工厂”已无经营迹象且无法联系,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供述前后不一致,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来源,故我局对该供应商资质证照、购进票据及检测报告不予采信,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来源,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了“炭烤纸片笋”“干坛紫菜”“紫菜”等预包装食品,其未办理预包装食品登记备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我局有管辖权; 2.2026年6月30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了不合格“盐渍海带”,以及“炭烤纸片笋”“干坛紫菜”“紫菜”等预包装食品,未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登记备案; 3.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盐渍海带”(鹰市监强食〔2026〕06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盐渍海带”15.56公斤;3.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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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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