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明市官渡区孙晓红调味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晓红注册资本:1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KN8C50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民航路与吴井路交叉口民航路27号商业负一层B区326.327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6〕424号
2026年5月27日,当事人从“昆明仁赞商贸有限公司”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4袋泡姜,每袋泡姜为5公斤,泡姜净重3公斤、姜水2公斤,实际进货数量为12公斤,购货金额60元;尔后放置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民航路与吴井路交叉口民航路27号商业负一层B区326.327号摊位进行销售,2026年6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待售的“泡姜(酱腌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6年6月17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 8699JD2603794,检验结论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收到《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以15元/KG的价格售完了检样不合格的泡姜,其中,在抽样检测前销售了8.42KG,“昆明海关技术中心”付费购买了1.58公斤(检样、备样各0.79公斤),在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前销售了剩余的2KG,销售金额合计180元,获利120元。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至今未收到召回产品,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该批次检验不合格泡姜的供货商相关资质及台账记录,但未提供检验不合格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其行为属未建立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我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下达了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官市监责改字【2026】10106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官市监当罚【2026】0001669号》,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026年7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对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已进行了改正。 以上行为,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和证据充分证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泡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泡姜的违法行为。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泡姜的行为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泡姜的行为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3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