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方丞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学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MAALQA1F2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东关乡同心社区第一安置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6﹞184号
经查,贵州大方丞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6月28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后续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开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经营食品、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开业以来一直正常经营。 当事人接到大方县小宝文化用品经营部订单后于2026年4月25日开始进行投料生产,共投入土豆2000斤,经过拣选、清洗后合格土豆1830斤进行切片约915斤,在油炸工序加入植物油70斤进行油炸,在拌料工序加入辣椒面8斤,共生产了规格为250g/袋土豆片(麻辣味)430袋,生产后留样2袋,出厂检验抽样6袋,入库的土豆片(麻辣味)422袋,剩余的915斤土豆进行切丝生产土豆丝(麻辣味)430袋。投料所用主要原料土豆是2026年3月30日以0.9元/斤的价格在大方县徐伟食品经营部购进;植物油是2026年4月1日以243元/桶(每桶26L)的价格在贵州省品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辣椒面是2026年3月5日以16元/斤的价格在贵州宏鑫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都收集了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并做了进货查验记录。 2026年4月2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在当事人成品库房内以5.5元/袋的价格抽取生产日期为2026年04月25日,规格为250克/袋的土豆片(麻辣味)样12袋(含备样4袋),当场支付当事人66元。当事人现场联系人董静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并签收。 2026年4月30日当事人经过出厂检验合格后以5.5元/袋的价格将剩余的410袋土豆片(麻辣味)全部销售给大方县小宝文化用品经营部。 2026年5月2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食品名称为土豆片(麻辣味)的检验报告(NO:2026-03SP04217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B/T 2686-2021《马铃薯片(条、块)》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5月2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名称为土豆片(麻辣味)的检验报告(NO:2026-03SP042175)后查询了QB/T 2686-2021《马铃薯片(条、块)》,在该标准5.4安全指标中“酸价、过氧化值、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17401的规定”,执法人员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7401-2014)在3.3中理化指标酸价(以脂肪计)(KOH)(㎎/g)含油型≤5,土豆片(麻辣味)的检验报告(NO:2026-03SP042175)酸价(以脂肪计)(KOH)(㎎/g)实测值7.5。 2026年6月3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将上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上述同批次的土豆片(麻辣味)。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召回措施,排查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截止2026年7月29日因未实际召回不合格的土豆片(麻辣味)。 2026年7月29日,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陆圆陆角(¥126.6元);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圆(¥20000元); 1、2两项合并执行共计罚没款贰万零壹佰贰拾陆圆陆角(¥20126.6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