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洗马镇自坤蔬菜批零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自坤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5MA491W7Y8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浠水县洗马镇河西街16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6〕97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3月至2025年5月期间在浠水益利冻品商行购买涉案“卤牛肉”39次,购进价格38元/斤,共计购进金额21850元。截止到2026年4月13日,涉案“卤牛肉”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口述购进上述涉案“卤牛肉”后,以45元/斤的价格销售完毕,总销售金额25875元,故能查实的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25875元,违法所得4025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卤牛肉”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且当事人生活确实有困难。
另查明,浠水县公安局移送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50401146101005C)中检验检测结果注明“序号9,项目名称:猪成分,检测结果:检出,检出限:10mg/kg,检测方法:SN/T 3780.8-2013”,当事人涉嫌用卤猪肉冒充卤牛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25元,并处减轻罚款 26000元;
罚没款合计30025元。
26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