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世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81593787522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瑞昌市码头镇龙窝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1
(2026)赣04民终21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江市十七木业有限公司
邹**,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3-11
(2026)赣0481民初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昌市人民法院
3
2025-10-21
(2025)赣0481民初3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
邹**
瑞昌市人民法院
4
2025-09-12
(2025)赣0481民初267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
罗**
瑞昌市人民法院
5
2023-12-12
(2023)赣0481民初30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
郭**
九江市瑞昌市人民法院
6
2023-12-05
(2023)赣0481民初30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
郭**
九江市瑞昌市人民法院
7
2023-11-28
(2023)赣0481民初3002号
买卖合同
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
郭**
瑞昌市人民法院
8
2023-11-20
(2023)赣0481民初3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
吴**
九江市瑞昌市人民法院
9
2023-11-20
(2023)赣0481民初30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
郭**
九江市瑞昌市人民法院
10
2023-11-16
(2023)赣0481民初3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
吴**
九江市瑞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6
2023-02-01
(2022)鄂0113民初783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3-17
2020-02-24
(2019)赣0481执1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黄石港区旺盛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0-10
2019-07-16
(2019)赣0481民初1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与黄石港区旺盛木材经营部、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瑞市监处罚﹝2025﹞153号
经查明,吴远红是2019年3月左右到当事人处工作的,自到该厂工作以来,厂里一直是安排吴远红从事锅炉操作,担任该厂司炉工,吴远红从事锅炉操作未取得相应资格。2024年3月,吴远红与该厂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未缴纳社会保险,截止目前吴远红还在该厂从事锅炉操作。据吴远红陈述,厂里锅炉的日常安全管理是厂长陈江华负责,也取得了锅炉作业相应资格证书,但是他未从事锅炉作业。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次在当事人处检查时,现场发现锅炉作业人员是吴远红,并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纸质整改材料,但实际未落实整改工作,持续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 2025年2月21日,我局聘请九江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专家对当事人处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发现当事人员工梁关根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叉车作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纸质整改材料,但实际未落实整改工作,2025年5月28日对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又发现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万平友从事叉车作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见证材料。2025年7月31日对当事人开展复查时,现场又发现万平友从事叉车作业,当事人多次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不依法落实整改。据万平友陈述,2024年3月份到当事人处工作以来,一直是从事木板压机工,叉车司机没空的时候,万平友就驾驶叉车叉运木板,万平友在此期间未取得相应资格,万平友与该厂签订了《劳务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截止目前万平友还在该厂工作。 已查明,由于当事人锅炉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有锅炉作业资格的只有陈江华1人,陈江华担任该厂厂长及安全管理负责人平时陈江华管理厂里的工作比较忙,于是2019年3月当事人聘请了吴远红从事锅炉作业,平时锅炉作业由吴远红操作,由于吴远红学历不高,一直未参加取证考试,直到我局检查当日,吴远红还在从事锅炉作业。万平友是当事人2024年3月聘请的木板加工人员,不是叉车作业人员,也未取得相应资格,由于平时叉车作业人员比较分散,在特种设备管理上存在麻痹大意,导致万平友未取得相应资格还在从事叉车作业。当日执法人员邀请当事人观看该厂区锅炉操作间2025年7月30日,31日,8月5锅炉作业监控视频及2025年7月31日、8月4日、5日车间叉车作业监控视频确认,当事人对万平友从事叉车作业、吴远红从事锅炉作业,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2025年9月4日,对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陈洪平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核实,事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陈洪平未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未对当事人在用的特种设备开展周排查工作。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叉车、锅炉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现场只提供了2025年1月20日《锅炉安全检查记录表》1份、2025年7月《每月特种设备安全调度会议纪要》1份,2025年其他时间均未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在用的叉车、锅炉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截止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材料,违法行为未落实整改。
1.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锅炉作业,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处以3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2.因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陈世华、安全总监陈洪平、安全员陈江华未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且逾期未整改,建议对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陈世华、安全总监陈洪平、安全员陈江华每人处以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40000.00元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2
九瑞市监产处罚〔2025〕3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112.00元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