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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鹤医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东轩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E91TGU21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街道长春南路西五巷88号海盈城市花园4栋一层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73号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注册开设有名为“鹤医森医疗器械(乌鲁木齐)”的网络店铺,当事人在上述美团店铺上架销售“【单支体验装】避轻松女用凝胶【依维意】避轻松抑菌凝胶(体验装)4ml/支/盒”(卫生许可证号:鲁卫消证字(2011)第0012号),当事人在该商品详情页面中标注“终于不用带套了”、“卫计委认证”、“轻松避孕”“放心裸入”等用语,该产品的说明书中标注本产品使用范围为“本品用于成年女性的日常抑菌护理和房事润滑”,无对应商品链接中宣传的“轻松避孕”功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具有其在对应商品链接中所宣传的“轻松避孕”功效及“卫计委认证”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当事人在上述美团店铺中销售“【兆沐】医用复合胶布(防水硅胶-痘痘贴)36贴/袋医用隐形贴透明可上妆隔尘防菌”(【医疗器械备案编号】粵禅械备20220210),当事人在对应商品链接的商品主图页中发布有“医用痘贴 物理真菌 轻薄隐形 物理吸脓 战痘好物 晚上贴 早上消”文字内容,该产品使用说明中标注预期用途为“用于将敷料粘贴固定于创面或将其他医疗器械固定到人体的特定部位”,并未标明具有“晚上贴 早上消”的祛痘功效,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该产品销售页面允诺的“晚上贴 早上消”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商品广告系当事人于2026年1月15日委托五家渠金鑫至尚广告制作部设计、制作,广告制作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美团平台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市监规〔2025〕4号)第三章第一节序号1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 3.6倍以下的罚款;(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20 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叁仟元整)元。
3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2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157号
经查,2025年08月14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路街道北京南路28号百信钻石苑F栋9层13-1室对新疆鹤医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路街道北京南路28号百信钻石苑F栋9层923室擅自设立医疗器械库房。执法人员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以上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没有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在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路街道北京南路28号百信钻石苑F栋9层23室擅自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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