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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谷堆情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艳菊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22MACLDETH0K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青谷堆村3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牟市监处罚〔2026〕ZM15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主营业务为在抖音商城等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西瓜豆酱。为提升店铺商品在抖音电商平台酱类榜单排名及店铺综合评分,2025年7月至10月,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刷单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对抖音电商平台其店铺“酱奶奶官方旗舰店”销售商品(商品购买链接:【抖音商城】https://v.douyin.com/McRz06hXHdg/【奶奶的酱】熟酱 非遗西瓜酱豆 河南传统美食 开封即食咸香微辣)进行刷单虚构交易、虚假评价。刷单的具体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其店铺商品购买链接给第三方,第三方组织刷单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正常下单,订单完成后当事人按照每单2元向第三方支付刷单佣金;刷单的订单以空包裹的形式发货,待订单被确认收货并给好评,商品售后服务期满后,交易完成,当事人向第三方支付刷单时垫付的货款。刷单订单的交易款在抖音平台结算并扣除相关平台费用后,进入当事人抖音店铺账户,完成刷单资金回流。2025年11月起,当事人停止了刷单行为。现查明,当事人向第三方支付刷单佣金等费用的方式为:2025年7月5日到10月26日,向第三方人员蒋明微信账户(微信名:明总-拍2,微信号:-*****yi)转账支付刷单佣金11次,共52560元;微信转账支付垫付货款8次,共241000.3元;2025年7月18日到11月1日,向第三方人员蒋明支付宝账户(昵称:明明是,账号:130******88)转账支付垫付货款8次,共544771.7元。综上,2025年7月到10月,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刷单共11次,累计刷单26280单,通过微信向第三方支付刷单佣金共52560元,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第三方支付刷单垫付货款合计785772元。当事人对委托刷单虚构商品的销售状况、虚构用户评价的行为予以认可,本案涉案金额785772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100000.00元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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