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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吉茂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延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22MAB0LEM0X6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文化路西段北侧(马志宏房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蓝烟处﹝2025﹞第031号
2025年4月14日9时23分,我局执法人员接12345市长热线投诉称,蓝田县文化路西段北侧吉茂超市向未成年人售卖卷烟。4月15日10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及蓝田县公安干警到达吉茂超市,向当事人林延华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经查该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10122130567,其经营场所“不向未成年人售卖卷烟”的警示标识张贴到位。现场查看该店收付款记录,发现该店于2025年3月26日19时35分左右,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利群(新版)卷烟一盒。现查明:蓝田县文化路西段北侧吉茂超市当事人林延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5年3月26日19时35分,当事人林延华在难以判明曾某琪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按法律规定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向未成年人曾某琪销售利群(新版)卷烟1盒,该卷烟销售价格为18.00元/盒,当事人林延华已于2025年4月16日返还未成年人曾某琪18.00元,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笔录;2、当事人的陈述;3、未成年人曾某琪的证人证言;4、证据复制提取的包括:当事人林延华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林延华、未成年人曾某琪、监护人范某珂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付款记录凭证截图照片、微信收款凭证截图照片等;5、退款记录。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蓝田县烟草专卖局
2025-04-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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