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聚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玲亚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5MA776W188Y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工业园区(新和健鹰纺织有限公司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1
2020-12-08
(2020)新2925执598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阿克苏市金宝塔纸管厂、阿克苏聚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5-25
2020-04-27
(2020)新2925民初2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市金宝塔纸管厂与阿克苏聚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804.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新市监处罚〔2026〕149号
当事人为2023年5月6日经本局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存续期间,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未按照法定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不履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法定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也未进行整改纠正,本局于2025年12月2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及责令改正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补报年度报告、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补报年报也未主动与监管部门取得联系。6月2日现场检查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住所地址无法联系该企业,企业所在地新和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该公司未经营。5月18日,我局向新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商请协查企业缴纳社保情况,新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函,核实该企业未参保。5月18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新和县税务局发函,商请协查企业缴税情况,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新和县税务局回函,核实该企业税务登记状态非正常(2025年11月03日注销)。
按照《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两年未年报且责令改正未补报企业核查工作方案》要求,2026年6月2日,为进一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态,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当事人登记注册经营住所开展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不在经营地址正常经营,为确保全面核查,本局向当事人所在新和县新和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新和县税务局制发协查函,商请协助核查该公司实际经营、社会保险缴纳及纳税申报情况,相关部门均按期回函并提供佐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公示年报,且在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本局于2025年12月2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及责令改正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补报年度报告、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公告期限届满后,无主动纠错意愿,扰乱市场信用与登记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一章第七节第44项“违法情节: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裁量基准: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请负责人审批。
-元
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2-07-1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